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申报
一、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申报单位包括牵头申报单位和联合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级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具备与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研究基础和研究力量。
2.牵头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注册的单位,且为企业(指南中明确不限企业牵头的除外)。牵头单位应拥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须承担起项目核心研发或组织任务。
3.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5个(指南中有其他申报要求的除外),每个联合申报单位均有相应的专业团队(具有相应研究基础的单位在职人员2人以上)实际参与到项目中。
4.申报单位为企业且已注册一年及以上的,在申报前须先在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企业在税务部门备案的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数据以及企业创新发展计划等情况。(操作方法:登陆“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进入“研发活动登记”界面后点击“企业研发活动登记”按键,按提示完成《企业研发活动登记表》表格的填写。)
5.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牵头企业应在“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完成首席技术官备案(操作方法:单位管理员登录平台,进入“系统管理à人员管理à添加人员”中设置本单位首席技术官,首席技术官收到邮件后激活账号,根据提示完成备案工作,详细操作流程可见系统首页公告通知栏的首席技术官操作手册),申报书须经首席技术官审核签字,否则不予受理。(注:首席技术官可与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
6.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3%,且项目要按不低于申报支持额度3倍的比例配套投入研发经费,申报时要出具匹配资金承诺函,配套经费要以申报单位可用资金出资,项目一经立项,项目总投资和考核指标不予调整(要与申报书一致),因立项经费减少使得总投资减少的部分,由承担单位自行增加配套经费填补差额。其它属性单位牵头联合申报的,项目按不低于1:1比例投入配套研发资金(指南中明确项目配套经费不作要求的除外),申报时要出具匹配资金承诺函,企业参与申报要按不低于申报支持额度3倍的比例配套投入研发经费。非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一经立项,项目配套经费不予减少,考核指标不予调整(要与申报书一致)。
若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并承诺市财政配套经费,应商市财政局出具配套经费承诺书并作为附件材料提交。
7.申报项目内容属于国家许可管理的,申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8.鼓励产学研用(包括广西区外的科研单位与广西企业)联合申报。广西区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牵头申报:
(1)在广西区内成立有非独立法人的研究机构(需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2)2015年以来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仍在有效期内(需出具合作协议复印件)且有广西企业联合申报。
(3)承诺项目研究成果在广西落地转化或申报国家科技奖励。此类项目择优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入库项目在满足科研成果在广西落地转化或获国家科技奖励等条件之一后,正式列入科技计划给予立项支持(此类项目资助方式为后补助资助)。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构成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可包括外籍在职人员)。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
3.项目组成员中属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所占比例应达到90%以上,积极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
4.除国家、自治区有明文规定外,引进的、在桂长期工作的海外人才在申报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享有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资格。
(三)科研诚信要求
1.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科研诚信记录,承诺严格遵守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和弄虚作假。
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科研诚信记录,并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负责。
3.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相关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内容等,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同时将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以不同的项目类别由不同的申报人或者申报单位提出,不得将已获资助的项目重复提出申报。
4.广西科技厅将随时对申报受理的项目进行查重,存在重复申报嫌疑的,一经核实将取消项目立项资助资格,追回已拨付财政科技经费,并将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档案。
(四)申报限制
1.历年承担项目(课题)信用不良,被取消项目(课题)申报资格,取消资格期限未满的单位不得申报。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1)主持的项目实施期满仍未提交合格的验收申请材料的。
(2)主持在研项目2项(含)以上(若申报项目为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则不受此限制)。
(3)参加(含主持)且排位在前三(含)的在研项目3项(含)以上。
(4)各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
(5)被各级部门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
3.限制申报有关问题说明。
(1)历年项目(课题)是指2008年以来(含2008年)立项下达、广西科技厅管理的所有类别科技项目(课题)。
(2)在研项目指已下达立项、但未结题的项目。在研项目和申报项目的范围包含广西科技重大专项、广西重点研发计划、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
(3)申报单位或个人应自觉遵守限制规定。
(五)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在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中必须填报科研财务助理信息,未填报的将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而不予受理。
2.人才引进与培养要求(作为项目考核指标和验收条件):
(1)资助经费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牵头企业须在项目筹备和实施期间全职引进或培养1名博士或2名硕士或1名副高级职称以上人才;
(2)资助经费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牵头企业须在项目筹备和实施期间全职引进或培养2名博士或1名正高级职称或2名副高级职称以上人才;
(3)资助经费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牵头企业须在项目筹备和实施期间全职引进或培养3名博士或1名正高级职称或3名副高级职称以上人才。
项目筹备和实施期间:人才引进与培养起始时间为项目下达文印发之日往前追溯1年,截止时间为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实施期满。承担单位中的企业包括牵头单位和联合承担单位。人才引进也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培养晋升。全职引进须签订聘用期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且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
3.自治区科技经费属补助性质,科技重大专项单个项目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可根据申报项目的组织方式、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绩效目标等确定。申报单位应当在综合考虑本单位自筹经费能力和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基础上,根据《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的科技经费开支范围,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提出合理的资助经费数额。申请的科技经费额度及开支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将影响项目立项评估结论。财政资助经费仅为撬动社会科技投入的杠杆,项目立项后,不能因财政资助经费与申报经费不一致而变更申报书中提出的考核指标。
4.项目经费预算中涉及对申请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项目,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试行办法》(桂财教〔2014〕112号)要求,可在“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公告通知栏处下载《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表》填报后交由自治区大仪办按规定组织联合评议,联合评议的报告将作为项目财务评审的重要参考。(注:该申请流程详见“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公告通知栏处《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表及业务办理流程图》。)
5.申报的项目属在本企业应用的,应符合企业发展规划或列入近2年企业的研发计划。优先支持企业已自立开展研发的项目。
6.项目立项后项目总投资(“项目经费来源预算”的合计数)要与申报书保持一致。
7.为其他企业服务开展技术攻关及应用示范的项目,要提供技术需求方的材料或与应用示范单位合作的协议。
8.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9.涉及生物、医学、农业等领域的项目,项目申报和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规定。
(六)实施年限
原则上不超过4年,具体在项目申报指南中要求。
如有特殊情况,请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材料中说明。
二、优先支持的对象
(一)优先支持符合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规划、计划的项目(需在“企业研发活动登记”系统登记备案并提供企业规划、计划作为证明材料),或受委托为其他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服务的项目(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
(二)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联合申报。优先支持企业牵头、高校或院所联合申报,且高校和院所的工作量及获得财政科技资助经费额度占整个项目的20%以上的项目。
(三)鼓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自治区级以上的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及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申报。
(四)鼓励体现集成创新示范应用和典型辐射带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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