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产业、“千企技改”工程申报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重大产业项目。
(1)项目单位需在广西区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银行信誉度良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能保证项目投 资来源;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2)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自治区、设区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属 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和 自治区在项目投资许可、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符合自治区重点产业集群及关键产业链的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
(4)项目要求属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或符合《广西 “双百双新”产业项目管理办法》(桂产业振兴指挥部〔2021〕10 号)、《广西“双百双新”产业项目遴选工作办法》(桂“双百双新” 指挥部〔2021〕3号)规定的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遴选条件。
(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年度投资增长潜力大, 获得支持后可采取分期提前、提前开工、提前投产、加大投资等措施当年形成投资增量,资金支持年度计划投资不低于1亿元。
(6)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已获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
(7)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明 确说明项目核心内容或关键技术、已获得和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 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2. “千企技改”工程项目。
(1)项目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工业企业在广西区内注册 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实施技术改造后可达到规模以上的小型工业企业。
(2)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自治区、设区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标准。
(4)项目符合自治区重点产业集群及关键产业链的产业布局 和发展方向,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优势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 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已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且2023 年计划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以上。优先支持本年度内投产发挥效益的项目。
(6)已获得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原则上需完成原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继续申报。
(7)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明 确说明项目核心内容或关键技术、已获得和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 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3.民营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奖励项目。
(1)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标准。
(2)项目单位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不违反国家、自治区、设区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已完成项目备案(或 核准)等审批手续,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 按审批文件的批准时间或投资协议规定的时间于2021年以后建成投产。
(4)项目的环境保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5)已与各级政府各部门签订协议且按约定获得扶持资金的 项目不再享受投产奖励政策。已申报并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个 项目,其投产奖励资金额度须扣除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4.企业经济贡献奖励项目。
(1)项目单位属已完成统计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项目单位需在广西区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银行信誉度良好;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自治区、设区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项目要求属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调整出库项 目不再享受“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政策支持),总投资50亿元以 上,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属于《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本)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在项目投资许可、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且不属于《广西两高目录(试行)》(桂发改环资〔2021〕859号)中明确的“两高”项目。
(6)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已完成项目备案(或 核准)等审批手续,按审批文件的批准时间或投资协议规定的时间建成投产,并完成节能、环保等单项验收。
(二)申报材料。
1.重大产业及“千企技改”工程项目。
(1)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实力,如行业地位、 产品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及利润水平、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 等级;产品特点,要将该产品的优势表述出来,尤其是与同类产 品的不同点,尽量用量化指标;技术来源,要证明技术落实,并 具备产业化能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分为工艺设备部分,土建部分和其他,尤其要将工艺设备部分描述清楚;效益分析,包含 经济效益、行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为行业进步的贡献,为社会 节能减排、安置就业等;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核准或备案、 节能审查、环评审批、土地审批等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工程建设 形象进度,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累计完成投资,预计建成投产时间等。
(2)《2023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重大产业、“千企技改”工程)项目申报表》(附件1)。
(3)《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企业2022年度纳税情况表》(附件4)和《企业享受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表》(附件5)。新办企业未发生纳税的不要求提供纳税情况表。
(4)项目2023年度计划完成投资、投产产能、投产当年新 增销售收入、投产当年新增税金等绩效目标(附件3项目基本情况表中填报)。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环评意见、节能审查意见、 新增用地项目用地批复或初审意见。各文件中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相关数据应一致。
(7)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中的项目名称和数据要与核准或备案文件相一致。
(8)项目资金来源及投入凭证:包括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合 同或意向书(注明用于该项目建设)、承诺函、已发生利息支出凭 证,自有资金证明,已投入项目建设的主要资金支出有效凭证汇 总表和凭证、合同复印件。申请贴息支持的,必需提交项目相关贷款合同。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附会计师 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时未取得2022年度财务报告则提 供2021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报前一个月份的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应与会计实际账务数据一致。
(10)直观体现项目形象进度的建设施工现场照片,包括厂区外观,新建厂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等。
(11)项目对所提供材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违反相关规定,愿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格式详见附件8)。
2.民营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奖励项目。
(1)《2023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民营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奖励项目申报表》(附件6)。
(2)《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项目基本情况表》(附 件3)、《企业2022年度纳税情况表》(附件4)、《企业享受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表》(附件5)。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环评 验收文件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环评验收意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含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自治区瞪羚企业文件等。
(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需明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竣工时间,并附项目设备、厂房等实际投资明细表。
(6)企业2021、2022年度会计报表,2021、2022、2023年税务局打印的统一的完税证明。
(7)项目现场照片,包括厂区外观,新建厂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等。
(8)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违反相关规定,愿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项目申报承诺书样式见附件8)。
3.企业经济贡献奖励项目。
(1)《2023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企业经济贡献奖励项目申报表》(附件7)。
(2)《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2)、《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企业享受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表》(附件5)。
(3)《企业2022年度纳税情况表》(附件4)。建成投产满一 年及以上项目需提供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前 两年连续期间纳税证明,建成投产未满一年项目需提供需提供前一年连续期间纳税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节能 审查意见;环评验收文件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环评验收意见、环境 保护验收报告(含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节能验收文件等。各文件中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相关数据应一致。
(6)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需明确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实际竣工投产时间,并附项目设备、厂房等实际投资明细表。
(7)项目现场照片,包括厂区外观,新建厂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等。
(8)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违反相关规定,愿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项目申报承诺书样式见附件8)。项目申报单位须将项目申报材料制作成PDF电子文档(一个项目全部材料都在一个PDF文件中,扫描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要编列目录,内容按上述顺序),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收集 汇总刻录成光盘。纸质材料在项目评审时再提交,纸质材料要按上述顺序编好目录、页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其中复印件需加
盖项目单位公章,封面样式见附件9,装订要求用无线胶装、热熔装订方式)。
三、 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的 推荐申报工作,按申报要求对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和审核,汇总 《2023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重大产业、“千企技改” 工程)项目申报表》以及《2023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 民营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奖励项目申报表》《2023年自治区统筹支 持工业振兴资金企业经济贡献奖励项目申报表》,并联合行文上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上报文件和材料汇总光盘提交一式两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一份,请分别送达)。
(二)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按季度定期组织项目 推荐申报工作,并按时上报文件及项目材料,每个季度的截止 上上报时间分别为2022年10月30日、2023年3月15日、2023年6月15日、2023年9月15 日。
附件:
1.2023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重大产业、“千企技改”工程)项目申报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企业2022年度纳税情况表
5.企业享受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表
6.2023 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民营工业企 业竣工投产奖励项目申报表
7.2023 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企业经济贡 献奖励项目申报表
8.项目申报承诺书样式
9.项目申报材料封面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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