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二、新旧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相对于旧的管理办法(桂经技术〔2007〕563号),新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列入联合认定管理部门之一;二是简化了企业技术中心的职能,使之变得更科学合理;三是修订了认定基本条件使之更符合我区实际;四是优化了认定的流程,缩短了认定和评价的工作时间。
三、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2.0% (参照行业系数分级)。
(五)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
(六)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40人。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认定流程和时间要求
(一)认定流程
企业自愿向所在地市工信委申请(通过广西工业创新管理系统上报申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汇总后上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初审 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 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联合评定 公示后公布认定名单。
(二)时间要求
认定结果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发布。
五、运行管理
(一)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两年评价一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运行评价不合格(低于60分);
2.逾期1个月未报送评价材料;
3.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4.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6.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7.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8.企业被依法终止。
六、鼓励政策
(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114号)的有关政策,对新认定的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每家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50万元。
(二)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三)对运行评价优秀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