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试基地认定
申报自治区级中试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科技厅签署了科技合作协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且相关中试基地的主体建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二)硬件条件: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及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中试生产线设备、中试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测和产品性能检测设备总原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三)人才队伍:拥有服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数的50%。技术人员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
(四)开放服务:具有对外提供开放化中试服务的能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化的服务流程、明确的中试服务范围、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较高的服务质量。
(五)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建设运营主体和法人代表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申报自治区级中试基地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级中试基地申报书。
(二)自治区级中试基地组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建设运营主体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开展中试研究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和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投入原值或建设预算财务审计报告。
(五)共建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申报的共建单位提供此材料)。
(六)开展技术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自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证明复印件。
(八)对外提供的科技成果转化经典案例一份。
(九)市级以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技术人员团队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中试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复印件。
上一篇: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认定
下一篇:专精特新审评